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报请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违反本条首款规定在外国申请专利并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和其他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如有必要,应附上图纸。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明确、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专利范围。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表明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邮寄申请文件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2)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对科学技术术语有统一规定的,应当使用标准化术语;外国名称、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提交的证书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未提交。第四条邮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文件,以邮戳日期为提交日期;邮戳日期不明确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的日期为提交日期,但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除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文件送交请求书指定的联系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所有文件,应当自文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后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交付的文件,交付日期为送达日期。文件送达地址不明,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该文件应视为已交付。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请求书后,应当提交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说明申请日期,给出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得受理专利申请文件,并应当通知申请人: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说明书(实用新型没有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图片、照片或者简要说明;

(2) 不使用中文;

(3) 不符合本规则一百二十一条一款规定的;

(4) 申请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姓名或地址;

(5)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一款的规定;

(6) 专利申请类型(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难以确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除名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一百一十九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下一篇: 专利申请的基本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