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提交后,国家局将根据专利的“三个特征”来判断专利的质量,即专利应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审查意见书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权利要求a包括ABC的三个特征,其中a被对比文件1公开,B被对比文件2公开,C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新性申请人回答不同意认定C为公知常识。考官继续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并没有改变C是公共知识的认定。申请人坚持声明是公众知情,最终被审查员驳回。除了申请人(代理人)和审查员之间的沟通不畅外,双方产生分歧的原因还可以归结为文件质量差。许多具有良好授权前景的专利,由于上述原因,无法修改或添加其他特征、方案或理由,导致案件被驳回

创造力的评价标准分为三个步骤:1。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国内外对创造性的评价方法是否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其内涵是:在对本发明和现有技术有客观认识的基础上,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在整体上进一步分析本发明的修改理解现有技术,尝试“重构发明”,包括重构“发明方案和发明过程”。具体来说,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不明显”,发明为解决技术问题而实施的技术手段是否“显而易见”,现有技术是否促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充分“动机”形成发明,从而判断是否这项发明的技术特征是明显的。

在专利方案的创造过程中,大多数发明人在生产和生活中都会遇到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现有技术的改进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解决问题并生成专利方案的过程,是一个积极的过程。相反,审查员在检索对比文件时,实际上知道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在检索对比文件时需要解决哪些技术问题,这是一个逆向过程,与专利的实际方案过程存在反向冲突。这一冲突是否导致上述争议?青岛专利侵权律师对此并不认同。

到目前为止,大多数专利技术解决方案都是现有技术的特点。可以说,任何技术方案的组合都可以看作是现有特征的组合,但不能断定已知现有技术特征的组合一定不是创造性的。创造性审查的基本原则是“总体原则”和“组合原则”,即《审查指南》中所定义的“综合性原则”,在评价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本身的技术方案,而且要考虑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所谓组合原则,是指可以将一项或多项现有技术(或一项或多项现有技术方案)组合在一起以评估发明。只考虑特性本身,不考虑特性之间产生的技术影响。合作关系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和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发明,也就是说,孤立的纵向分离特征不能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整体创造性。此外,不考虑是否可以将现有的不同技术结合起来。如果只是对比文件公开了某一特征并任意组合得到本发明,则忽略了结合现有技术的前提: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与发明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密切相关。作者或者发明人在撰写专利说明书时所写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仅是专利文件要求的形式要求,而且是以后审查中判断的重要依据。审查员对专利文献的理解受这些内容的影响很大。如果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书写出现偏差,审查员对专利文献的理解受到这些内容的影响很大,很可能影响后续审查人员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