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形状应当具有美感和工业应用价值,图案或者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

2、 验收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应当写明申请日,授予申请号,并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没有实用新型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照片或者照片的;

(2) 不使用中文;

(3) 不符合本细则百二十条款规定的;

(4)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

(5)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款的规定的;

(6)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3、 代理机构受理专利申请的范围

(1) 大陆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由外国申请人和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申请人委托的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 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并提交的其他文件。

4、 减费审批

(1) 根据财税[2016]78号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要求减少尚未到期的费用。减少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少其他费用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前两个半月提出。逾期不提出减缴申请的,不得减缴。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少支付专利费的,应当提交减费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减费请求,并经审查、批准、备案的,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内提交减费请求,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要求减少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减收申请书中填写上一年度的收入,并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无固定工作的县民政部门或者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提交户口。

企业要求减少缴纳专利费的,应当在减费申请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提交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副本。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副本。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科学研究机构要求减少专利费缴纳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