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次审查管理办法发明专利申请次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65《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已经局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日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田力普于2012年6月19日制定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条,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第二条**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并自优先审查请求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审结。第3条。根据**知识产权局与其他**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行的优先审查,不适用本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可以先行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等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2) 涉及低碳技术和资源节约,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3)初次在中国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同时向其他**或地区提交中国专利申请;(4) 其他对**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先行审查的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次数,由**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和本年度拟审查的数量确定。第六条要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签署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其他**或者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以及出具的中文译文。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一)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的条件;(二)检索人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三)检索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人员可以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进行审查;对请求先行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查询相关要求。第九条**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计意见告知申请人。第10条同意**知识产权局对具有优先审查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在批准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出初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十一条对具有优先审查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第二条**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并自优先审查请求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结案。第三条按照**知识产权局与其他**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行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可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等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2) 涉及低碳技术和资源节约、有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在中国初次就同一主题向其他**或者地区提出的;(四)对其他**或者地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专利申请**或公共利益,需要优先考虑。第五条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次数,由**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和本年度审查数量确定。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查签署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符合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或者地区的专利审查机关出具的检索报告、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一)具备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使用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进行检索的条件;(2) 检索人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并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三)能够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被有关专业技术领域检索的,应当检索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第九条**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第十条**知识产权局对具有优先审查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在批准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出初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十一条对具有优先审查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